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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2广告气模023-01-30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9 110 次浏览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缴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四条在公共场地、空置地广告气模、建筑工地和依托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顶部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广告气模,有偿使用(拍卖或招标)保留价参照《江门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第1~5项执行;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广告招牌和布幔、气球、气模等广告的,按照《江门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第6、10、11、12项执行。

  第五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的,暂按《江门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基准价格表》第7、8、9项标准收取。今后其使用权应逐步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收入分配方式视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另行协商。

  第六条 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户外指示牌、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免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广告气模。

  第七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户外广告牌有偿出让收入”科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作户外广告发布位置,通过招标或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和以基准价格收取的收入,全额上缴市、区财政专户。

  第九条利用经业权人同意的载体设置户外广告,以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出让的,收入总额扣除组织招标或拍卖、银行代收等费用后,按50%补偿给业权人。

  第十条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大型广告,以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出让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第十一条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缴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广告气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十三条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公益广告,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安全检查及维护工作,相关经费由市、区财政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属于职能部门、单位设置的广告,发布本部门广告气模、单位业务内容的,安全维护等相关经费按“谁设置,谁负责”原则解决。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广告公司、业权人三方所签订的合同,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划拨招标或拍卖、银行代收等成本费用和给予业权人补偿费。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向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由申请人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并凭缴款凭证到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六条符合相关政策,需要政府扶持的户外广告设置企业或个人,可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第十七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禁止隐瞒、转移、挪用、截留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确保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

  3、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大型广告,以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出让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路产补(赔)偿费。